如此可知。蓟王当初,不过十里少年。万幸求得“便宜行事”之权。且凡有封赏,皆上表朝堂,请天子下诏。故有“表赐”,“另表”二字。

诸侯王,擅出版图,依法降为侯爵,或“耐为司寇(司寇,戍边御寇二年,劳役之一种)”,情节严峻,可正法刑。

建昌侯张闿,匹夫一怒,血溅五步。趁陈王宠,轻车简从,夜入馆舍。突然发难。素知陈王宠有勇善射。故脱手便置其于死地。本欲拿陈国相骆俊为质,呵阻陈国保护,索要传国玉玺并趁机逃生。岂料骆俊,刚烈不平,饮鸩而亡。

义愤填膺,乃至声泪俱下,比比皆是。

“恰是。”张闿闻声作答。

曹操言道:“完璧归赵。”

一起马不断蹄,入淮见袁术,不提。

三罪以外,另有“出界罪”。

曹孟德将传国玉玺,“完璧归赵”。何尝没有,诽谤之意。

其二。《汉书·诸侯王表》曰:“设附益之法。”注曰:“封诸侯过限曰‘附益’。或谓阿媚贵爵,有重法也。”

张闿不敢违逆。开匣一观,顿时大惊:“将军何意?”

“……”张闿闷声不答。

可想而知。必引口诛笔伐,群起而攻。

乃指,朝臣交结诸侯,助其获分歧法得利,或受诸侯王贿赂,皆为“(阿)附(受)益”,重者亦被弃市。

张闿,自知难逃一死。如死狗般,拖入殿中。

削诸侯、抑豪强、夺相权。汉廷多措并举,乃为最大程度,限定宗室王权。行中心集权。

“回禀陛下。”王太师持芴奏对:“淮泗诸王,犯『左官附益阿党之法』。皆有实证,宜交有司论罪。”

《汉书·高五王传·燕灵王刘建传》曰:“自吴楚诛后,稍夺诸侯权,左官附益阿党之法设。”

董侯遂命御史中丞荀彧,将侍御史上疏,当殿朗读。稍后,又将淮泗诸王暗行不轨之罪证,公之于众。

其企图,不言自喻。

临死前,命保护缉捕刺客,休要放走一人。

“谚曰:‘狼子野心。’袁术必杀之灭口。传国玉玺,恐难过江。”程昱慨叹。

“所为何来。”

“不杀。”曹操言道:“君且速回。”

所谓“时势造豪杰”。所思所想,所作所为,因时因势而变。非事光临头,后事如何,不成尽知也。

“喏。”程昱领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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